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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科技产业联盟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金融科技产业联盟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金融科技产业联盟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委员会,是指联盟根据工作开展和管理服务的需要,在联盟理事会下设立的开展金融科技特定业务领域活动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在各自专业领域内,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开展金融科技领域内的标准编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编辑刊物、人才培养、咨询培训、会议会展等,增进产业交流与合作,维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推动金融科技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遵守联盟章程,围绕联盟的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不单独制定章程,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前应冠以“北京金融科技产业联盟”。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意思一致,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二章 发起成立

第六条 联盟会员可以根据产业情况提出成立专业委员会的需求。联盟秘书处综合评估该金融科技专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情况,在需求迫切、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向联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发起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审议。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发起设立应经联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审议内容包括专业委员会名称、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单位、委员单位、工作目标、工作方案等。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设立经联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联盟秘书处向业务主管单位完成报备,正式设立该专业委员会。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由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由秘书处提名,并经联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任委员单位推荐人员担任,全面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必要时设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由主任委员单位推荐人员担任,协助主任委员主持工作。主任委员单位、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会员大会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主要职责为:

(一)规划专业委员会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二)组织实施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把控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进度、质量;

(三)落实专业委员会的成果转化,促进专业委员会的发展;

(四)审核申请加入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单位;

(五)向联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报告专业委员会相关工作;

(六)履行联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专业委员会成员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副主任委员单位由秘书处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副主任委员单位推荐人员担任。副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会员大会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主要职责:

(一)提出专业委员会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二)配合主任委员实施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

(三)牵头某项或多项专业委员会重点工作实施;

(四)积极促成专业委员会的成果转化;

(五)联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或专业委员会成员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资格为:

(一)有意愿承担专业委员会工作;

(二)在该专业领域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

(三)所在单位在该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或行业代表性;

(四)本人及所属单位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联盟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单位或从委员单位升级为副主任委员单位的,应经主任委员单位商议联盟秘书处对其工作匹配度、单位规模、业务范围、行业影响力、委员代表资历等进行审核,并提报联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加入专业委员会或升级为副主任委员单位。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退出专业委员会:

(一)单位主动提出退出专业委员会申请的;

(二)无故连续多次缺席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三)一年内未参与专业委员会任何工作的;

(四)因故退出联盟的;

(五)不能继续参加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退出专业委员会单位,经主任委员单位与联盟秘书处商议后,由联盟秘书处定期报告联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除名。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联盟秘书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或副主任委员单位派有关工作人担任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推进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十七条 联盟秘书处为每个专业委员会配置秘书,支持并跟踪督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开展。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项工作组,开展专项工作的落实。专项工作组负责人由主任委员单位与秘书处协商指定。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可建设联合实验室,用于开展专业领域内相关技术、标准、课题的研究和验证。联合实验室应具备对专业委员会所在领域相关技术或产品研发的技术攻关、标准验证、相关人才培养等孵化能力。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主要通过工作会议履行职责,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完成相关工作内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常规设置全体成员会议、月例会、周例会及工作专题会。相关会议由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盟秘书处配合主任委员单位进行组织协调,并参与相关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及委员单位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结合业务开展情况,经主任委员同意,可在专业委员会发起和牵头团体标准编制、重点课题研究、联合技术攻关、联合实验室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及时向联盟秘书处报告以下事项: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计划;

(二)重点工作的工作计划、报告和总结;

(三)涉及该专业领域的重大业务活动或重要文件;

(四)该专业领域的创新、成员服务、自律管理等工作情况;

(五)出现自身工作严重违规或失误行为、与其他成员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维护公关关系的事件或其他可能导致专业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事件;

(六)发现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成员单位经营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对该专业领域或者金融科技产业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

(七)联盟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委员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直接或间接输送或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对联盟相关工作负有保密义务,对履行专业委员会职责时所接触、知晓的涉密事项,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委员会委员,联盟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警告、暂停活动、责令退出专业委员会等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联盟工作纪律或保密义务的;

(二)未按照联盟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擅自以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相应职务的名义,对外从事与委员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对外发表不当言论的;

(四)对行业或者联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因工作调整不宜再承担联盟专业委员会委员或者不再符合联盟专业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的,委员单位应及时报告秘书处进行变更。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违法违规开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在发展过程中失去开展专项工作的必要,经联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以注销。由联盟秘书处向业务主管单位完成报备后,正式注销该专业委员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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